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崇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6号)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为0.5%,房屋市政(单个项目)等工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规定,现对降低广西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况通报如下:
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查,广西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10号滨江世纪城三期9栋92、9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MA5KFXJD3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彭立)连续两年在崇左境内承建工程项目均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按照政策规定,同意广西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崇左境内新增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存储比例调整为0.5%,单个项目的存储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广西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获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如在崇左境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立即取消其在崇左境内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资格,并按规定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升为2%(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设定上限)。
本通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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