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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的一封信

2020-05-09 20:54     来源: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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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

大家好!

首先,感谢你们为崇左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广大农民工朋友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发展的机会!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作出特殊规定。为了贯彻好遵守好《条例》,避免违法,特温馨提示您:

一、如果您是建设单位,您应该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工程款支付。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如果您是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您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您应该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及拨付比例。保存工程施工合同备查。

(二)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您应当按照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比例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依法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如果您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以及工程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您清偿。因您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您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如果您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您应该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订立工程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您应该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及拨付比例。保存工程施工合同备查。

(二)存储工资保证金。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您应该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您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四)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将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发现资金未按规定拨付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三、如果您是劳务分包单位,您应该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您应该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您要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您应该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三)不得扣押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您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最后,衷心祝愿您的工程项目和谐建设,施工顺利!

崇左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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